第27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自國外輸入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指自國外輸入後以原形態、經簡單加工或重整後轉售之貨品。前項所稱簡單加工,指未使該貨品實質轉型之加工作業。前項實質轉型,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第一項貨品,應儲存於專用倉庫或專區,並設置帳冊及進出表報以供稽核;其帳冊及進出表報格式,由管理處會同海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