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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一、其使用情況有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者。
二、不依核定計畫使用者。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面積空置逾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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