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所設立之團體;所稱勞工行政,指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教育、兩性工作平等、勞工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協辦及其他有關勞工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