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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區內事業不能變價、收入低微、不敷支出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得作廢棄物清理,並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或管制遞送三聯單出區。
但經管理處或分處、駐區海關及稽徵機關會同指定之項目,得免除監毀,作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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