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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本身不能利用而能變價,欲輸往課稅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稅之廢品、下腳,免受簽審規定之限制,由區內事業逕向轄區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二、非保稅之廢品、下腳,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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