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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銷毀廢品、下腳後,管理處或分處應作成紀錄,記載下列事項,函送區內事業並副知相關單位:一、申請之區內事業名稱;代客銷毀者,並應列明客戶名稱。
二、監毀日期、地點。
三、監毀清單。
四、區內事業及監毀機關所派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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