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由管理處或分處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駐區海關、稽徵機關監毀。前項會辦機關之一,如無法在指定時間派員到場,管理處或分處得會同另一會辦機關人員辦理;報廢清冊無保稅貨品時,海關免會同監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