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一、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影本。
二、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一份。
但前有核准案例並註明核准文號者,免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