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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
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管理處審核後,依前項標準由管理處及分處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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