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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依本辦法得領取之補償費及遷移費,管理處或分處應於公告拆遷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發放。
前項費用發放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應由管理處或分處以書面通知。
第一項費用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再限期通知仍未領取者,管理處或分處應將該款項提存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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