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更新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應由管理處或分處通知該區內事業會同勘查清點,作成紀錄;該區內事業如經通知二次未到,由管理處或分處自行勘查清點及紀錄;其經勘查後再行設置者,不予補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