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管理處或分處應將更新計畫拆遷範圍及時間公告。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天。區內事業廠區可分區分期拆遷者,管理處或分處得核定分區分期之搬遷時間及範圍。第一項拆除時間,應於拆除日前二十天以書面通知該應拆遷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