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公司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三年後,檢具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一、創立或增資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開始至本次增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二、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
三、議決該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股票達三年以上,可適用投資抵減之金額明細表,包括股東戶號、名稱、統一編號、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繳款日期、股票編號或證券存摺、繼續持有三年以上之股數、可抵減金額及可抵減稅額。
前項生技新藥公司之營利事業股東屬創業投資事業者,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應提供下列文件,供生技新藥公司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前項申請:一、入股於該創業投資事業參與生技新藥公司創立或擴充時起,連續三年期間均為該創業投資事業記名營利事業股東之名冊。
二、前款營利事業股東於創業投資事業參與生技新藥公司創立或擴充時,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之股權比率。
第一項生技新藥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原始認股或應募非屬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連續持有生技新藥公司股份達三年以上者,或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自該創業投資事業參與生技新藥公司創立或擴充時起,連續持有創業投資事業股份達三年以上者,應發給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營利事業股東於申辦稅捐抵減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申報時,應檢具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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