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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經核發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新藥公司,於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期間內,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明尚未核發前,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者,核發完成證明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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