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
三、足資證明完成生技新藥之研究發展、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或田間試驗之證明資料、生技新藥上市或製造許可證明。
四、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清單六份、配置圖一份及購置該機器、設備及技術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五、議決該投資計畫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六、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該投資計畫所支應之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各項與公司經營本業有關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支出審查明細清單及相關文件。
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未能檢具前項第三款相關文件者,第九條核發完成證明機關於接獲申請案後,得請經濟部邀請第二條第二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專案會議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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