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學界科技專案者,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學術機構為限:一、具有研究發展及技術整合能力之團隊。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三、具有計畫管理、人事、會計與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及專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