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部對學界科技專案得訂定績效指標及相關程序,進行績效考評。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前項績效考評所需之各項資料。本部得依績效考評之結果及決定,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依個案情節輕重,於一定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學界科技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