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依本辦法提出之學界科技專案申請案,由本部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後核定之。本部審查計畫申請案,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經本部核定之學界科技專案,由本部與申請者簽訂補助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