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醫療服務園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醫療服務業直接或間接之下列各主要產業使用:一、醫療保健業。二、居住照顧服務業。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一、辦公室。二、倉庫。三、訓練設施。四、環境保護設施。五、員工宿舍。六、員工餐廳。七、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