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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醫療服務園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醫療服務業直接或間接之下列各主要產業使用:一、醫療保健業。
二、居住照顧服務業。
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訓練設施。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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