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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MIT微笑標章。
經依前項撤銷之業者,自撤銷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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