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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部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之使用、收益。
二、讓售、標售或標租。
本部於辦理前項各款作業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事業需要訂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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