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營運機構於完成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貯存設施後,得於相關處理設施完成前,接受事業委託暫時貯存事業廢棄物;清除設施亦已完成者,得從事貯存設施之清除業務。前項暫時貯存、清除之事業廢棄物種類,限於該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規劃處理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