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創新標的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機關(構)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得定明獎勵措施,其獎勵額度,不受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