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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創新標的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機關(構)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得定明獎勵措施,其獎勵額度,不受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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