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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採認之民間能力鑑定項目(以下簡稱採認項目),有效期間為三年。
申請單位得依規定於採認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期,經審查通過者,得展期三年。
前項業經採認或展期之項目,應由本部或所屬機關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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