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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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