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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除前項所列之項目外,尚包括下列項目:一、委託勞務費。
二、教育訓練費。
三、推廣宣傳費。
前二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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