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混合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