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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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