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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理小型園區規劃案,得邀請內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成立審查小組。
小型園區規劃案經審查認有推動可行性者,由原提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規劃構想書辦理規劃、設置、開發及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規劃、設置、開發或管理時,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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