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一、未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資格。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記載或不齊備者。
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四、依第十二條規定受撤銷或廢止登錄證明處分尚未逾一年者。
五、其他有具體事證不宜給予登錄之情事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