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評價人員及機構依本辦法完成登錄並取得登錄證明者,始得執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智慧財產相關評價業務。
但已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者,不在此限。
審查評價人員或機構之登錄資格所需之費用,由評價人員或機構負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