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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法人團體,應於技術研發、法規研擬或產業推動等領域具備三年以上經驗,並協助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可行性之評估。
二、創新實驗之申請及法規諮詢。
三、審查會議之召開。
四、創新實驗計畫之管理。
受委託之法人團體協助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期間,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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