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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審查費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一、三十公頃以下:新臺幣二十九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三千元。
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二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二千元。
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七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逾三百公頃:新臺幣四十六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前項申請施工面積以公頃為單位,未達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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