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二、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