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二、融貸資金之利息。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七、基金孳息。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十、其他有關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