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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機關代表、園區廠協(聯)會代表、產業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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