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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一、受理機關。
二、受理申請期限。
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
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因政策或產業發展之變化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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