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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前條公布出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
二、出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承租資格及條件。
五、申請承租程序。
六、租金。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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