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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前二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一、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提出申請。
二、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屬低污染事業,其位於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第一項至第二十七項地區,或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三、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非屬低污染事業,屬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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