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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有展延原核定改善期間者,應一併提出申請:一、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
二、增加或減少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三、適用法規修正。
前項各款審查,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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