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二年,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一、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二、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三、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前項公司設立登記日之認定,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