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再利用之工廠,應按月申報之內容如下:一、再利用工廠基本資料。二、易燃性廢棄物種類。三、易燃性廢棄物收受數量。四、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量。五、易燃性廢棄物儲存量。前項申報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