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請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依原設施標準免費遷移供電線路:一、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交通。二、原設有供電線路確實妨礙農業機械操作或具公共利益之水利運用。三、原設有供電線路與申請人之建築物或預成建築物間之間隔,不合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水平或垂直基本間隔。四、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須利用土地,原設有供電線路在其用地內確實構成妨礙致須遷移。前項申請人與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另有契約者,依其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