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冷凍空調業者服務或受聘僱冷凍空調業之支配於該業者外服務,且在該業者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該業者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業者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兼任救災、勘災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業務或職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