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所稱冷凍空調業,係指從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設備等之製造及其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鑑定、檢驗、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之事業。前項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應依照技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一項設備,非供公眾使用者,其簡易之設計、監造、安裝或保養,不受本條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