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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手捺開關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手捺開關全部露出於敷設面者,應裝於至少二○公厘厚之木托或其他絕緣物座上。
二、手捺開關之裝置應使電路閉合(ON)或啟斷(OFF)時有明顯之標誌。
三、用為控制電感性負載(如日光燈、電扇等)者應不超過手捺開關額定電流值之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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