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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執行包裝作業之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裝設備(如人工計數器或自動分裝設備等)。
二、防濕用包裝設備。
三、瓶栓或瓶用封蓋設備。
四、半自動或自動印字設備。
五、迴轉工作臺或普通作業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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