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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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