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所有權人,得向設施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使用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建築物使用人,依其使用建築物坪數計收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