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在港內航行之船舶,其航行速度,得由公民營事業視實際需要限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